新型*和隐性*成为当前查办*犯罪的重点和难点。4月13日,最高检发布了第六十一批指导性案例,为全国检察机关依法认定新型、隐性受贿犯罪及准确认定犯罪数额等提供办案指导。《王某某受贿案》入选了本次指导案例。
这批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共5件,*括虚增交易环节型受贿、放贷收息型受贿、房产交易型受贿、投资收益型受贿、原始股预期收益型受贿等五种类型,均是近年来多发且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受贿犯罪类型。此类犯罪具有收受行为民事化、利益输送市场化、财物内容预期化等显著特征,与传统职务犯罪区别明显,对依法惩治新型、隐性受贿犯罪具有重要示范指引作用。
被告人王某某,1964年出*,江苏省某厅原党组成员、副厅长。2006年至2023年间,他利用担任江苏省某厅某处处长的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审批、设备销售、职务晋升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976万余元,其中100万元案发前尚未实际取得。
2008年至2016年,王某某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江苏甲发电有限公司、江苏乙发电有限公司扩建发电机组申报、审批以及相关人员职务晋升提供帮助。根据王某某的提议,这三家公司改变了采购惯例,增设了由其妻子刘某某实际控制的公司作为代理环节,并向刘某某介绍品牌供货商。刘某某收到货款后再向品牌供货商采购设备,最终获利3395万余元,王某某对此知情。
2024年3月4日,江苏省监察委员会以涉嫌*将王某某移送*。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指定南通市人民检察院办理此案。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王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三家公司谋取利益后,主动提议这些公司在设备采购方面关照其妻子刘某某,三家公司通过虚增交易环节方式向刘某某输送利益。刘某某实际控制的公司无需开展实质经营或承担市场风险,仅通过转手交易即获取巨额差价。王某某明知刘某某所获差价是三家公司给予的好处,符合*的构成要件,受贿数额以刘某某实际获利数额认定。2024年4月30日,南通市人民检察院以王某某犯*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提起公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