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于4月13日发布了第六十一批指导性案例,其中*括王某某受贿案等5件案例。这些案例涉及虚增交易环节型受贿、放贷收息型受贿、房产交易型受贿、投资收益型受贿和原始股预期收益型受贿五种类型,均是近年来多发且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受贿犯罪形式。
此类犯罪的特点*括收受行为民事化、利益输送市场化以及财物内容预期化,与传统职务犯罪存在明显区别。案例对依法惩治新型、隐性受贿犯罪具有重要示范指引作用。例如,在王某某受贿案中明确指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以虚增交易环节方式给予的交易差价作为回报,若所获差价与其职务行为相关,则构成*,受贿数额以实际获利额为准。
近期,最高人民*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股票、股权预期收益受贿行为的受贿数额认定规则进行了明确规定。此次发布的孙某某受贿案与该司法解释紧密衔接,通过案例形式明确了预期收益型受贿的范围、条件及数额认定等问题。
检察机关表示将积极适应反*斗争的新形势新要求,穿透*犯罪“新型”“隐性”表象,依法准确把握*行为“权钱交易”的本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