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下班在家加班猝死 公司:擅自加班 工伤认定争议。员工李某刚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仅一个月,在家通过微信与客户沟通工作时突发疾病猝死。他从2023年4月17日17时左右开始处理工作,直到20时25分左右。当晚,李某刚不幸去世。郑州市某派出所出具的接警证明显示,排除了他杀等刑事案件,并初步判断死亡时间为当晚19时至22时。
公司对区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不满,将区人社局和区政府诉至*。公司认为,李某刚的工作强度较低,且死亡前已休假两天,不存在过度劳累的情况。公司明确禁止未经批准的加班,李某刚的行为属于个人自愿行为,并非履行岗位职责的必要延伸。此外,仅凭微信聊天记录认定其死亡时处于工作状态,忽视了工作内容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关联性要求。公司还表示,认定工伤将对公司经营造成巨大压力,甚至可能引发连锁反应,影响企业*存。
人社局则认为,根据微信聊天记录,李某刚在死亡当日持续处理销售本职工作,职工为了单位利益在家加班期间也应当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审理后认为,李某刚为完成销售职责,在居家期间持续处理工作,其死亡时间与工作时间高度重合,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最终,*裁定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认定李某刚死亡视同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同时,该条例还列举了其他几种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如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患职业病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