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在店铺门口电子秤上的手机,暂时脱离店主视线,究竟是“无人看管”,还是“无主物”?顺手拿走,是“捡拾”还是“*”?近日,枣阳市检察院办理的一起“以捡代偷”式*案件,对这一问题给出了清晰答案。
4月22日,承办检察官介绍,李某某在枣阳市某农贸市场经营商铺,为招揽*意,日常将部分商品、电子秤等摆放在门外。2026年的一天,王某某途经该商铺时,见商铺门口电子秤上放着一部手机,想起前几天孩子吵着要买手机,便趁无人注意之机,将手机拿走并立即寄往外地。当李某某来拿手机时,发现放在电子秤上的手机不见了踪影,便立即报警。
警方很快锁定王某某并*追回被盗手机。经价格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450元。案发后,王某某赔偿了李某某的损失并取得谅解。2026年2月,公安机关以王某某涉嫌*罪将该案移送枣阳市检察院审查*。
在案件办理中,王某某虽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却解不开心里的“疙瘩”:“检察官,我知道错了,但是手机放在门外的电子秤上,也没放在她店里,我以为没人要才拿的,我不就是捡个手机吗,怎么成偷了?”
针对王某某的认知误区,承办检察官开展了针对性的释法说理。李某某系被盗手机的合法所有权人,说明该手机并非权属不明的“无主物”。随后,通过现场照片和监控视频,还原了案发时的真实场景:手机放置在商铺门口的电子秤上,电子秤距离商铺门口不足一米,李某某当时正在店内经营,手机虽暂时脱离视线,但从时间和空间上看,始终处于其实际控制、支配范围之内,绝非“无主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