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法草案将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施春风在记者会上介绍,根据社会救助工作发展变化的实际情况,草案拟将“流浪乞讨人员”的表述修改为“流散人员”。这一修改不涉及对该项救助制度内容的调整,不影响相关救助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草案三次审议稿主要做了以下修改:明确政府社会救助职责的基础上,帮助有劳动能力的社会救助对象发挥自身积极性,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支持和引导有劳动能力的社会救助对象自助自立、解困脱困。
随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中国式现代化深入推进,我国流浪乞讨人员数量逐年下降、明显减少,目前相关救助管理机构救助的对象主要为走失或者务工暂无着落等流散在外的暂时遇困人员。将“流浪乞讨人员”改为“流散人员”,更为准确、中性、简洁。这一修改不涉及对该项救助制度内容的调整,不影响相关救助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为了让群众更便捷地申请、获得社会救助,草案增加规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结合社会救助工作实际情况,依法优化工作流程,提高便民化水平。此外,针对截留、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等违法行为,草案增加规定对有关组织、个人可以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