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
离婚本已对孩子造成心理创伤,
如今受教育权再被无理剥夺,
孩子的身心健康该如何得到保障?
近日,记者从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获悉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一女子离婚后取得孩子抚养权,却只在开学第一天将孩子送到学校,此后就以各种理由拒送孩子上学,前夫将其告上法庭,法院最终判决孩子变更为随爸爸共同生活。
陶亮(化名)与赵莉(化名)结婚后,于2018年育有一女小陶,后因感情不和离婚。离婚后,小陶的抚养权归赵莉。自2022年起,赵莉便带着女儿独自生活。
2024年9月,小陶就读小学一年级,然而,赵莉仅在9月2日开学第一天送小陶到校,此后小陶均未正常到校上学。学校与赵莉联系沟通后,她竟屡次借孩子身体不适为由,拒绝送小陶上学。
对此,小陶的外祖父母多次上门劝说,而学校、教育、司法、行政等多部门也对赵莉进行谈话、训诫,要求其送小陶上学。可赵莉仍不愿改变其不当的教育方式。
陶亮为让女儿顺利入学接受教育,将赵莉诉至普陀区人民法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支持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陶一直与母亲赵莉共同生活,赵莉有义务对小陶的身心进行全方位的照顾、抚养。但赵莉无正当理由拒绝小陶接受九年义务教育,会导致小陶的认知、学业发展滞后,社交能力缺失以及心理健康风险上升,并会造成未来小陶融入社会必要的学历缺失、社会适应困难。在多部门的沟通、谈话、提醒、训诫后,赵莉仍不愿改变其不当的教育、管理孩子的方式,已不再适合抚养小陶,故判决小陶变更为随陶亮共同生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