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男方隐瞒重大疾病而女方申请撤销婚姻的案件。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请。
李女士与赵先生于2024年7月登记结婚。婚前两个月,赵先生独自前往上海某医院就医,被诊断为少精症、性功能障碍,并且生育力有降低趋势。李女士与赵先生婚前未同居,结婚时也未做婚前检查,婚后多次备孕未果。2025年3月和10月,赵先生又两次独自就医,诊断结果与此前一致。
2025年11月,赵先生向李女士出具《声明书》,承认他在结婚时隐瞒了自身存在少精症等事实,并表示深感歉意。李女士认为赵先生在婚前已知悉自己患有重大疾病但未如实告知,这一行为直接影响了她的结婚意愿,并严重影响了双方婚后生活及生育,因此她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婚姻。赵先生辩称,他担心如实告知后李女士不同意结婚,故未告知所患疾病情况。
浦东法院审理后认为,性生活和生育是婚姻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影响结婚意愿的关键因素。赵先生婚前患有性功能障碍和生育疾病,且多次诊治后效果不佳,属于法律规定的重大疾病范畴。赵先生在已知患病的情况下并未向李女士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侵害了李女士缔结婚姻时的知情权,足以影响其结婚意愿。因此,法院一审判决撤销李女士和赵先生的婚姻关系。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案件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夫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