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婆起诉前儿媳还42.5万房款被驳 赠与还是借款?赵先生夫妇起诉儿子和前儿媳,要求偿还85万元借款,但延庆法院判决驳回了他们的请求。小赵与小刘婚后购买了一处房产,三年间,小赵向父母出具了五次借条,共计借款85万元。小赵确认收到这些款项用于购房,其中60万元是赵先生从银行取现后存入小赵的银行卡内,其余款项则通过银行取现或家中现金交付。房产登记在小赵和小刘名下,一直由小赵使用并偿还贷款,小刘未曾居住过。房屋装修时,两人已分居。离婚后,赵先生夫妇提起诉讼,称儿子和前儿媳为购房共借款85万元,要求每人偿还42.5万元。小赵同意父母的诉求,认可这笔钱是借款。小刘则不同意,认为这是婚房,她对借条一事不知情,认为首付款是赠与。
延庆法院审理认为,在小赵和小刘婚姻存续期间,赵先生夫妇提供了85万元用于购房及装修,房产登记在两人名下。基于小赵与赵先生夫妇的亲属关系,无法认定小刘有借贷合意。庭审中小赵表示,借条上没有小刘签字是因为二人当时已分居。因此,在赵先生夫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款项是出借给小赵和小刘的情况下,法院认定这笔款项为赠与。因此,赵先生夫妇的诉讼请求未获支持。
法官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的规定,夫妻购房由一方父母出资且无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情况下,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此案中,赵先生夫妇在小赵和小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资购房及装修,并将房产登记在两人名下。在无明确书面约定或证据证明小刘具有共同借款合意的情况下,依法应认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法律优先推定父母为婚后子女出资购房的性质为赠与而非借款。主张借贷关系成立的一方需承担举证责任,若无法证明夫妻双方均有借款合意,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