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0日消息,行人横穿马路被汽车撞倒受伤昏迷,驾驶员未按规定放置警告标志引发二次事故,致使行人遭到后方车辆碾压——两起交通事故最终造成行人抢救无效死亡。近日,该起案件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厘清了事故责任。
2025年9月11日深夜,陆某驾车行驶至某道路时,与横过马路的行人牙某发生碰撞,牙某受伤昏迷躺倒在道路中间,陆某当场拨打急救和报警电话。10分33秒后,邓某驾车经过事故路段时未能及时发现倒地的牙某,车辆从牙某的左下肢碾压而过。牙某虽被送医抢救,但因伤势过重于次日零时不幸离世。经司法鉴定,牙某因交通事故撞击致颅脑、脊髓损伤死亡。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对两起连续发生的事故分别作出责任认定:第一起事故,牙某不按规定横过机动车道,在陆某驾驶的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过错严重,作用较大,自行负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案涉路段限速70km/h,事故发生时陆某驾驶的车辆速度约为90km/h,属于超速行驶,陆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第二起事故,陆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事故后,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邓某夜间行车未能尽到观察义务安全驾驶,二人过错作用相当,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牙某无事故责任。
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牙某的亲属将陆某、邓某及两家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综合事故发生的时空关联性、各方过错程度,认定第一起事故是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原因力应占80%;第二起事故因加重损害状态及衍生风险,原因力应占20%。据此,法院判决牙某自行承担48%责任,陆某、邓某分别承担42%、10%责任。
法院确认牙某亲属的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97.6万元。事故发生后,A保险公司已赔付死亡赔偿金18万元。扣除交强险医疗费限额、死亡伤残限额赔付后,剩余损失61.4万元,按照责任比例由牙某自行承担29.5万元、陆某承担25.8万元、邓某承担6.1万元。陆某、邓某赔偿部分由两家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赔偿限额内分别赔偿。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