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女商人林惠荣无罪获171万国赔后,再次申诉。她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5月被刑事拘留,直到2025年12月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再审改判无罪。然而,无罪判决并未解决她的财务困境。当年的500万元贷款利息已从不到60万飙升至1300多万元,她仍背负着巨额债务,并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林惠荣认为自己坐了冤狱,这笔巨额债务应该由国家或相关机关承担。但法律现实却与直觉相悖。根据相关裁判文书,国家赔偿主要针对人身自由和直接财产损失,而由于羁押导致的商业合同违约和间接债务不在赔偿范围内。法院驳回财产损失赔偿的理由是:原刑事判决确定的没收财产并未实际执行,国家机关也没有实施其他违法查封、扣押、冻结其公司财产并造成直接损失的行为。
在民商事法律框架下,林惠荣以个人商场抵押、公司担保向银行贷出的500万元依然是一笔有效的金融借款合同。即使她是刑事错案受害者,银行作为平等的商事主体并没有义务豁免她的商业利息。因此,尽管她获得了无罪判决和国家赔偿,但在民事合同中,她仍需面对沉重的债务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关于侵犯财产权的规定明确,只有直接因果关系造成的损失才能获得赔偿。例如,公权力直接扣押机器设备、拍卖厂房或划扣账户现金。然而,因个人被羁押导致项目停滞、资金链断裂引发的合同违约,在法律评估中被视为间接损失。
专业律师指出,林惠荣与银行之间的借款关系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契约。因服刑导致的履约不能,在民法上通常难以被认定为不可抗力,而是归结为债务人自身的风险或客观事实导致的违约。即便拿着无罪判决书,也很难直接起诉要求公安机关或法院替她偿还巨额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