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9年12月,被告人赵某(1989年出*)与前妻刘某(1992年出*)因感情不和办理离婚手续,两人分开*活,刚满三周岁的孩子由赵某抚养。此后,赵某多次找到刘某要求复合,但刘某均表示拒绝,两人相谈很不愉快。2020年4月,被告人赵某在驾车途中发现前妻刘某,随即下车与刘某交谈,告知孩子想妈妈,想让刘某回家看望孩子,刘某态度强硬,不愿意回去。赵某遂强行将刘某带至家中,再次要求复合,均遭到刘某强烈反对。当晚,赵某要求刘某在家中过夜。饭后,在卧室内,赵某以言语威胁刘某,强行与刘某发*了性关系。夜深人静时,赵某未经刘某同意,又两次和刘某发*性关系。第二天凌晨,刘某将此事告知姐姐,姐姐报警。民警接警后至赵某家中将赵某和刘某带回调查。赵某承认未经刘某同意而发*性关系的事实。公安机关遂以涉嫌*罪对赵某立案调查。
判决结果:
*经审理认为,被告赵某违背妇女意志,采取胁迫手段,强行与之发*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罪。鉴于赵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同时,前妻刘某对赵某的行为表示了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罪判处赵某*三年。
罪名解说:
*罪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普通*,即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性关系的行为。另一类是奸淫*,即与不满14周岁的*发*性关系的行为,这种情况下,不论*是否同意,均属于*行为。
根据2021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规定,*罪按以下量刑:
(1)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2)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的,以*论,从重处罚。
(3)*妇女、奸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或者*:
(一)*妇女、奸淫*情节恶劣的;
(二)*妇女、奸淫*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妇女、奸淫*的;
(四)二人以上*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或者造成*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