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砖头砸头、挖眼睛、咬鼻子、扒舌头!”浙江永康,女孩去公共场所上厕所被变态尾随,后被变态殴打、折磨20多分钟,几乎面目全非。幸而被人发现,得以获救。
女孩说,万幸眼球保住了、清白保住了,但是脸上、手上都是咬伤,头发、眼睛到处都是缝针,而她听办案民警说她的伤势只能算是轻伤,最多判对方3年以内,想到自己糟了这么大的罪,就食不甘味、郁闷不已!
据悉事发后,女子无奈之下将此事曝光到网上,希望引起关注。但是却有不少人质疑女子。而对此女子回应,自己并没有衣着暴露,事发当天,穿着高领的*线连衣裙一直到到膝盖,还穿了肉色的打底裤。女子还称,自己根本不认识男子,只知道他是村里人。
而在事发前,这个男子多次借找快递为由,跑到她家开的快递点,一直盯着她笑。事后周边的人说,见男子在她家门口转了好几天,她家里人说他假发、裙子、高跟鞋都已经买好了,只是自己运气不好,成为第一个被男子盯上的人。
目前,当地警方通报,涉事男子为19岁男子俞某,目前已经抓获归案。初步鉴定显示女子为轻伤2级以上伤势,而最终鉴定结果需要等到女子伤情稳定后依法作出。
【安律说法】
光天化日之下,尾随女子进入公共女厕,后被发现后,将女子打的面目全非,真是太残暴了!这样的人不严惩,真是难以平民愤!
只因为女子构成轻伤,男子就只需要轻轻松松坐2、3年牢?
我看未必!
如果男子目标确定,就是单纯的故意伤害女子,而女子的伤情又只是轻伤,那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男子确实应当判处3年以下*。
但是男子与受害女子素不相识,无冤无仇,如果没有特殊的目的,就是没事找事的寻衅滋事行为。而根据《刑法》第293条的规定,行为人为寻求*、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非,随意殴打他人,致1人以上轻伤或者2人以上轻微伤的,处5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
同时应当注意的是,男子的手段非常残忍,而且用板砖拍女子的头部,具有很大的杀伤力,这种情况下男子主观上应是杀人的故意,而非伤害的故意。
换句话说,男子这种情况下,同时触犯了寻衅滋事罪,还有故意杀人罪(未遂),应当择一重处。
男子有没有特殊的目的?是不是为了满足某种令人不齿的欲望?如果是不是,男子为什么老是围着女子家转?为何选择在女厕作案?又为何在家里藏了假发、裙子、高跟鞋?
而如果是,男子如此作为就有可能涉嫌强制猥亵、甚至于*而非寻衅滋事。而前者根据《刑法》第237条的规定,应当处5年以下*。而后者根据《刑法》第236条的规定,应当判处3-10年*。
因此可见,男子该如何定罪,不能仅仅看女子的伤情如何,还要看男子主观上的故意为何!坚持刑法主客观一致原则。
最后,还值得一提的是,从法律上来讲,受害女子依法还可以要求男子进行赔偿,*括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费等等,而涉案男子已经19岁,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种情况下受害女子只能要求其本人赔偿。
可一个才刚成年的小伙子几乎是没有任何赔偿能力!这就意味着男子家人如果不出头,意味着女孩将拿不到任何赔偿!
因而,除了严惩男子,也只有严惩男子,才还给女孩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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