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等级划分标准:
一、中度残疾人*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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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力残疾中的一级低视力、二级低视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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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力残疾中的二、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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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语残疾中的二、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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肢体残疾中的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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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力残疾中的三、四级。
二、重度残疾人*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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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力残疾中的一级盲、二级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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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力残疾中的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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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语残疾中的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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肢体残疾中的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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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力残疾中的一、二级。
注:
1、本《标准》根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进行划分;
2 、残疾类别、等级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认定为准。
残疾证
即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证件。目前,我国残疾类别共分为七类: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及多重残疾。
凡符合《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的残疾人均应发给残疾人证。
随着广大残疾人*意识的不断提高和覆盖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建立、完善与落实,残疾人证的功能与作用日益突出,第一代残疾人证已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要。目前尚未办理残疾人证的申请人,一律申领第二代残疾人证;已经领取第一代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将申请换领第二代残疾人证。2009年12月31日前第一代残疾人证换发第二代残疾人证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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