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名女教师林女士因在两个三人微信群及私聊中传播未经核实的“女教师卖淫”谣言,被天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两日。林女士不服该行政处罚,向*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处罚,但一审*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驳回了林女士的上诉。
2024年11月26日中午,孙某在三人微信群“仙女下凡”中发起“中学女老师卖淫”的话题,林女士参与了讨论。当日下午,林女士在自家三人微信群“果冻局长群”提及该话题,并与钱某私聊该话题。钱某随后将他在另一个六人群“野史探秘”中的相关聊天记录发给了林女士。
当天晚上8点左右,孙某通过语音询问林女士该校是否有符合描述的年轻老师,林女士确认是“李某”,并发送了三张被造谣者的照片。孙某随后将该姓名和照片转发给郑某。同时,林女士与钱某私聊时再次确认被造谣者为年轻语文老师,并发送了照片。钱某随后将这些信息转发至“野史探秘”和“静静、琪琪和大佬们”两个六人群。
11月27日,林女士在“果冻局长群”发布了“某中年轻语文老师,未结婚,靠卖淫月赚数万,已被抓”等不实信息,并发送了三张被造谣者的照片;11月28日,又在“仙女下凡”群发送了两张该照片。
*认为,尽管林女士不是谣言的最初捏造者,但她主动确认了被造谣者的身份并发送了照片,使不实信息更加具体化,从而助推了其传播。林女士与孙某、钱某的私聊内容显示对方有积极传播倾向,她应当预见言论会进一步扩散,且事实上二人也实施了二次传播,因此她主张“传播范围私密”并不成立。
*指出,林女士作为涉事学校的教师,明知“卖淫”类信息具有高度否定性,却在未核实的情况下进行传播,并在他人问询时未阻止,反而强化了信息的可信度,主观上放任损害后果发*,构成间接故意。她以“当地有其他师德违规事件”为由辩解,但*不予采信。
二审*强调,案涉不实信息属于黄谣,被造谣者是一位24岁未婚女教师,这种谣言将其与低俗负面标签绑定,严重贬低了她的人格,对其工作、*活和精神造成了较大影响,且负面影响可能长期存在。林女士虽非唯一致害者,但她推波助澜扩大了传播范围,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因此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