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联合发布了《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26年9月30日起正式施行。其中,第十二条明确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将贷款、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列入支付工具选项,也不得为这些金融产品提供营销服务。
这一规定直接针对了长期存在的支付与信贷深度捆绑的问题,不仅规范了支付场景展示逻辑,也切断了金融营销变现路径,对支付机构的金融业务模式形成了系统性约束。长期以来,在电商、外卖、出行、*活缴费等日常消费场景中,“白条”“月付”等信贷分期类产品常常与银行卡、账户余额等常规支付工具并列展示,部分平台还存在默认勾选、弹窗推送、前置推荐等操作,用户稍不留意便会被动开通或使用信贷服务。许多消费者在未充分知情的情况下被动开通或使用分期服务,甚至出现逾期后才知晓借贷事实的情况,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问题频发。
按照《办法》要求,支付机构的收银台页面中支付工具必须与贷款等金融产品区隔展示、优先展示,不得用“优惠支付”“分期支付”等类似表述的选项混淆支付工具与贷款产品。同时全面收紧信贷营销话术,贷款产品将不得使用“低门槛”“秒到账”“低利率”等营销话术;涉及分期付款的,不得通过片面宣传首期费用优惠等方式诱导消费。
招联首席经济学家董希淼认为,《办法》斩断线上线下分润合谋,支付机构收银台页面必须将支付工具与贷款等金融产品清晰区隔,严禁误导性捆绑与默认捆绑。博通咨询首席分析师王蓬博表示,贷款产品不能放在支付选项里,但可以在收银台页面的其他地方展示,展示时必须和支付工具区隔清楚。在清晰区隔、无诱导误导的前提下,贷款类产品在收银台非支付工具区域独立展示,符合监管导向。


